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僱主都需要向僱員投保勞工保險。然而,僱員又是否應該額外Top Up保險保障自己?VHIS101約詳細講解勞工保險的保障範圍、賠償項目及上限,並僱員及自僱人士提供投保建議,讓大家可以全面地保障自己。
甚麼是勞工保險?
俗稱「勞保」的勞工保險(即僱員補償保險)是依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所規定的強制性制度,目的是為僱員提供因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的相關補償。無論僱員為全職、兼職、合約期限長短或工作時數,所有僱主均須為其僱員投保此類保險。
勞工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則依僱員人數而定:
- 僱員不超過200人:每宗事故的投保額不得低於HK$1億
- 僱員超過200人:每宗事故的投保額不得低於HK$2億
勞工保險有冇年齡限制?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勞工保險並無法定年齡限制,適用於所有合資格僱員,無論其年齡大小,只要存在僱傭關係即可。此保障旨在涵蓋工傷或職業病相關風險,確保僱員獲得醫療費用、傷殘賠償及死亡撫恤等補償。
然而,個別保險公司可能基於風險評估因素,設定投保年齡上限,例如65歲或70歲,從而影響特定僱主或僱員的投保資格。
勞工保險保障範圍
勞工保險的主要保障範圍涵蓋工傷意外及職業病兩大類別:
工傷意外
若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死亡,即使意外部分源於僱員的疏忽,僱主必須承擔責任。依據《僱員補償條例》,以下情況都視為工傷,僱主仍需就此向員工賠償:
- 使用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公共交通)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
- 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期間,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
- 因工作需要,使用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外地途中發生意外。
職業病
僱員若在指定期間內從事《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 所列明的職業(如受物理、生物或化學因素影響而引致的疾病),並因工作性質導致患病,即可獲得與工傷意外相同的補償,例子包括:
- 結核病
- 退伍軍人病
- 職業性哮喘
- 泌尿道(腎盂、輸尿管、膀胱及尿道)原發性上皮瘤,包括乳頭狀瘤、原位癌及侵入癌
另外,即使該疾病未列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但若能證明其為工傷所致,僱員亦可以就該疾病追討賠償。
勞工保險賠償項目
勞工保險的賠償項目可分為以下幾類:
| 賠償項目 | 賠償方式 |
| 死亡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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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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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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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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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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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賠償上限
勞工保險的賠償金額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內,以僱員年齡、每月收入及傷勢嚴重程度計算其補償金額,並設有賠償上限:
| 賠償項目 | 賠償上限 |
| 死亡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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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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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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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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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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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有勞工保險,僱員都需要額外買保險?
雖然香港的勞工保險(即《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保障)為僱員提供基本的工傷及職業病補償,但其保障範圍及金額往往不足以應對打工仔在醫療及經濟方面的全面需求。
勞工保險在醫療費用方面的保障極其有限,每日住院治療上限僅為HK$300,非住院治療亦同樣為HK300。 面對高昂的醫療開支,這筆金額顯得杯水車薪。例如,一項常見的手術在私家醫院可能需時數日並涉及數萬元費用,勞工保險僅能覆蓋一小部分,僱員需自掏腰包支付餘額。若僅依賴此保障,僱員在治療過程中容易陷入經濟困境。
此外,勞工保險僅適用於工傷意外及職業病,並不涵蓋個人疾病或非工傷意外導致的醫療費用。例如,若僱員不幸患上癌症或中風等嚴重疾病,導致停工及長期治療,勞工保險不會提供住院、藥物或復康費用補償。在這情況下,僱員不僅失去收入來源,還需獨力承擔巨額醫療負擔,反映了勞工保險無法全面地為僱員提供財務上的安全網。
即使部分僱主為員工額外提供團體醫療保險,此類計劃亦常存在保障不足的問題。許多公司醫保僅限於基本門診或低額住院,未必可以應付長期或高成本治療(如癌症化療)。當團體醫療保險「縮水」,甚至是僱員失業後,打工仔就隨時失去有關保障。
即使僱主已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僱員仍需考慮額外投保個人醫療保險或危疾保險,以填補潛在缺口,避免因意外或疾病導致財務壓力。
自願醫保計劃如何覆蓋勞工保險的不足?
相對於勞工保險僅涵蓋因工受傷或職業病所致的醫療費用及賠償,自願醫保計劃不僅補足其在工傷相關醫療開支上的保障,更延伸至個人疾病或非工傷意外引致的醫療費用,從而填補勞工保險的範圍侷限。
在保障範圍上,自願醫保計劃採取實報實銷模式,涵蓋住院、手術、病房、非手術癌症治療、指定診斷成像檢測及雜項費用等醫療開支;此外,部分保險公司如Bowtie更提供長達52週的「完全及永久失去自理能力入息保障」,協助受保人應對多樣化的醫療及生活開支,彌補勞工保險僅限短期工傷賠償的不足。
更重要的是,勞工保險隨就業狀態而異,一旦受保人失業或退休即喪失保障,而自願醫保計劃可續保至100歲,提供長期穩定的醫療保障,確保受保人在各人生階段均享有全面醫療保護。保險,萬一有事仍可依靠可續保至100歲的自願醫保計劃,為打工仔提供持續醫療保障。
危疾保險如何覆蓋勞工保險的不足?
勞工保險雖然為僱員因工導致永久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提供賠償,足以應付短期經濟壓力,惟其保障範圍僅限於工作相關傷害,並不涵蓋非因工導致的嚴重疾病,例如癌症、心臟病或中風等情況。此類疾病往往導致僱員長期無法工作,卻無法透過勞工保險獲得任何補償,造成嚴重財務缺口。
為彌補此不足,僱員應投保專門針對嚴重疾病的純危疾保險。此類保險於確診指定疾病時,提供一筆過賠償,作為額外經濟安全網,讓僱員靈活運用資金應付未來數年的家庭開支及日常生活所需,從而全面強化個人保障,補足勞工保險的局限。
自僱人士沒有勞工保險,應如何保障自己?
自僱人士在香港由於並無僱主僱員關係,並不享有勞工保險的保障。同時,自僱人士往往無公司醫保支持,且收入來源相對不穩。一旦因患病或受傷而無法工作,即需獨力支付高昂醫療及生活開支。
因此,VHIS101團隊建議自僱人士應主動為自己投保醫療保障,例如自願醫保及危疾保險。自願醫保提供全面醫療覆蓋,涵蓋住院、手術、一般疾病、癌症治療及康復護理等,並享有稅務扣減優惠(每年最高HK$8,000),有效減輕醫療負擔,同時可幫助慳稅。至於危疾保險則專門針對癌症、心臟病或中風等嚴重疾病,並在不幸確診時提供一筆過賠償,讓自僱人士靈活運用資金,應付停工期間的開支及日常生活所需。
勞工保險受法例規管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勞工保險(即僱員補償保險)受嚴格法例規管,旨在為僱員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提供不論過失的補償制度。
該條例規定,僱員須於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申索;若未能及時解決,僱員應即時聯絡勞工處尋求協助。此外,條例明確禁止僱主從僱員收入中扣除保險費用,或在補償金額尚未確定前解僱受傷僱員,以保障僱員權益。
同時,僱主負有法定責任,須於意外發生後14天內(死亡個案為7天)向勞工處報告事故,違者將面臨罰款或法律後果。
僱主沒有買勞工保險,有甚麼法律後果?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40(1)條,所有僱主均須為其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因工傷或職業病所生的法律責任,包括醫療費用、傷殘賠償及死亡撫恤等,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若僱主違反此規定,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A條規定,僱主須於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後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若未能如期支付,則須額外支付附加費,為HK$830或當時欠款額的5%(以較高者為準);若在支付期滿後3個月內仍未清償,僱主需再支付進一步附加費,為HK$1,670或欠款總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
此外,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支付補償或相關附加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HK$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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